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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实施审判长选任制度

2000-08-17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刘希全、梁捷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16日电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审判机关在完善法官制度和强化法院合议庭职能作用方面,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办法》就选任审判长的专业学历、工作年限和业务能力等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应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5年以上;中级法院的审判长一般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4年以上;基层法院的审判长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以上学历,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3年以上。《办法》对审判长的职权和责任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说,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就是落实审判的直接原则,按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强化合议庭的法定职能作用,建立一种既有利于发挥审判长在合议庭中的主导作用,又有利于集中合议庭集体智慧的审判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解决审与判脱节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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